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
第三条 国标代码:10995
第四条 办学层次:职业本科、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办学地址:昌吉校区(主教学区):新疆昌吉市文化东路29号;乌鲁木齐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792号。
第八条 学校概况: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是一所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办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院校。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昌吉农业学校,2000年升格为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以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整合资源升格设立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的招生工作,并接受学校纪检委的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在招生工作委员会中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四条 普通高考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传统高考省份,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排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排序。三校生按照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成绩排序。
第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新生,应持《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按时报到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申请,经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入学资格:
(一)因病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创业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军入伍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及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的标准执行。
本科专业:暂定3500元/学年(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最终审核批准后公示结果为准)。
高职(专科)专业:文科类专业2900元/学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3300元/学年;英语类专业3500元/学年。
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大数据与会计专业4500元/学年;电子商务专业4800元/学年;大数据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专业6800元/学年(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
住宿费标准:600元/学年(8人间),800元/学年(6人间)。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构建了完整的国家奖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资助、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减免、代偿、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多元化、全方位、全过程的资助体系。同时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2023年学校资助覆盖率达78.8%,持续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一)学校设有奖学金,重奖品学兼优的学生。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奖励8000元/学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奖励5000元/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奖励6000元/学年;筑梦奖学金: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获奖学生奖励4000元/学年;企业奖学金:以企业名称冠名的各种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及实习过程优秀学生,优先就业并获得企业奖学金;苗永青奖学金:学校已故老校长苗永青个人捐资设立的特别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奖学生奖励1000元/学年;何康奖学金:由中华农业基金会设立,奖励涉农专业优秀学生,获奖学生3000元/学年;自强之星奖学金:奖励自强自立、奋发向上的优秀学生,获奖学生1000元/学年。
(二)学校设有助学金,有效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压力。 高校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学年,二等3300元/学年,三等2300元/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3000元/学年,二等2000元/学年,三等1000元/学年;高校伙食补助:1500元/学年;宋庆龄助学金:由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设立,5000元/学年。
第七章 学历及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将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校负责推荐就业,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方案》要求,参加当年度专升本招生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院校学习。
第九章 招生专业
第三十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www.xjnzy.edu.cn/zsb)公布录取信息,还可通过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三十二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994—2334961、2362220
电子邮箱: xjnzyjjw@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xjnzy.edu.cn
纪检监督电话:0994—2334923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