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校国际代码:11796
五、学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127号(南校区)
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26号(北校区)
六、学校基本概况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起源于1904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的两湖总师范学堂,迄今已有120年办学历史。学校有全日制在校生近1.6万人,教职工千余人。现有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1850亩,建筑面积61万平方米;现有馆藏图书135万余册,电子图书40余万册;校内实训室340余间(片),校外实训基地300余个;教学设备总值近3亿元,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设有学前教育、初等教育、文化创意与艺术、外事外语、财经、旅游与酒店管理、计算机与电子信息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工程、汽车技术与服务工程、职业网球和马克思主义、国际教育、创业教育、继续教育15个学院、12个专业群、65个招生专业。建设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90余项,其中,央财支持专业4个,国家骨干、示范专业7个,国家实习实训基地3个,协同创新中心1个,专本联合培养专业2个,服务省51020现代产业集群重点专业4个。形成了以师范专业为主体,面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两翼的“一体两翼”专业布局,重点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学校是“国家优质校”、省域“双高校立项建设单位”(A类),教育部“师范教育先进学校”、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国家级教学资源库建设单位、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1+X证书试点单位、全国百佳优秀继续教育培训院校、全国首批健康学校建设单位,湖北省办学水平优秀学校、优质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实训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武汉·中国车谷产教联合体”学校牵头单位。
坚持职业教育“走出去”,与德国、澳大利亚、乌干达等多个国家的高校、企业、机构,开展学历教育、“鲁班工坊”培训服务等紧密、深度的合作交流。近年来,教育质量、综合实力、社会声誉不断攀升:在全国1578所高职高专院校中,学校两度入选中国高职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并获教学资源50强、资源建设优势学校60强、学生发展100所优秀院校。在2023年中国高职高专院校竞争力、综合实力等高等教育三大排行榜中,位列全国100位,全省第5,获得“湖北五一劳动奖状”、省级文明校园、省级平安校园称号,连年评定为市绩效立功单位。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不断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落实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招生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建立了招生工作第三方监督机制、考试录取申诉机制和招生工作问责制,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额制定2024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费标准以省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还须有省联考、统考合格成绩)为录取依据,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遵守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相关专业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认定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报考学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心脏病,无哮喘病史、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内外“8”字,无“X”“O”型腿,面部颈部无明显疤痕及斑点,女生身高164—172cm,男生身高175—182cm,视力裸视C字表0.5以上,无色盲、色弱。报考学校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报考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女生身高160cm及以上。
第十六条 2024年学校共有教育类、艺术设计类、语言类、建设工程管理类、测绘地理信息类、汽车制造类、自动化类、机械设计制造类等专业类按大类招生。通过单独考试招生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学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24年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4年学校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学校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 https://zb.whcp.edu.cn
电话: 027-81805555 邮编:43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