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招生行为,确保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简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校标识码:4152010670)。
第三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大道中段5号(邮政编码:558000)。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 学校以师范教育为主,稳步发展非师范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及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要求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以及本章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严格实施“阳光招生”,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提档比例为10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专业安排无分数级差要求,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考生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在允许专业调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结合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低分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少数民族预科按首选科目物理、历史两大类录取,进校一年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文化及专业考试成绩需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艺术类及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我校2024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成绩将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导)演类(服装表演方向)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对艺术类、体育类进档考生,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少数民族双语预科须参加民族语言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部分专业报考要求:
第一类 汉语言文学专业要求考生语文成绩不得低于单科总分的60%。
第二类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要求考生数学成绩不得低于单科总分的50%。
第三类 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且参加英语口试并成绩合格。日语专业高考不限外语语种,且不用参加口试。
第四类 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必修课程开设大学英语或大学日语。
第五类 师范类、舞蹈学、旅游管理类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且肢体和面部无明显缺陷。
第六类 体育类专业要求考生身体无残疾,且男生身高达167cm及以上,女生身高达157cm及以上。
第七类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无发音器官疾病,无色盲。
第八类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体形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男生净身高172cm~185cm,女生净身高160cm~175cm;无色弱、夜盲、弱视和视野异常,无影响视力功能的疾病、手术或者创伤后遗症,每眼裸眼或戴镜视力(C字表)应当达到0.5及以上;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考生身体要求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此规则体检项目与高考体检重合的部分以高考体检为报考依据,对高考体检未涉及的项目,考生须自行检测。
第十六条 其他专业限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填报志愿时须仔细阅读学校招生章程,全面了解学校相关专业对身体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如因误填、错填而未被投档或被学校退档,其后果自负。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2024年本科及本科预科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实际下达数为准,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请登陆学校招生网查看或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八条 “产品设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划。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贵州省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积极引入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际化人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意大利佛罗伦萨自由美术学院合作举办产品设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实行“3+1”培养模式。
第十九条 “卓越乡村教师计划”。为落实教育部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教师队伍,从2022年起学校实施“卓越乡村教师计划”,为乡村教育培养中学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骨干教师。新生录取报到后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从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各遴选30人实施培养,学生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到黔南乡村中学就业。
第二十条 “卓越工程师计划”。为落实新国发2号文件,为我省工业化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学校特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本计划为企业深度参与学校人才培养项目,为“全省五千亿级、黔南千亿级产业集群”培养具备较强工程实践能力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能力的专门人才。招录“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学生30人,学生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到黔南高新区重点建设企业就业。
第二十一条 本科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只在贵州省招生。
第二十二条 本科各专业(含民族班)就读地点在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都匀校区,少数民族预科就读地点在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独山校区(贵州省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收费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习奖学金、特长奖学金等,按照其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还可通过学校困难资助、勤工助学岗、社会捐助等渠道获取资助。
第二十六条 “卓越乡村教师计划”“卓越工程师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学校设立“卓越乡村教师计划”“卓越工程师计划”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用于支持“卓越乡村教师计划”和“卓越工程师计划”人才培养。
第八章 新生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按要求到指定学院报到。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2周内未到校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艺术、体育类专业组织专业复测,复查复测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九条 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本科毕业条件的,颁发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学校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0854—8737019(兼传真)
监督电话: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0854—8737596
电子信箱:qnsyzjc@sgmt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