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高考“阳光工程”的精神,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招生工作行为,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国际标准码:14127。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办学层次: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职业教育(专科)。
第五条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普通专科学历证书。
第六条 办学地址:广西百色平果市大学路1号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其成员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履行本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本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同意,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在进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中,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采用“3+3”模式的,我校各专业均不提科目要求,采用“3+1+2”模式的,各专业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不提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通知和招生省级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实施,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党委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遵循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当年分类招生录取规则详见分类招生简章。
在普通高考统考招生中采用平行志愿录取原则,在招生计划数内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遇投档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数英总分高的考生;如语数英总分相同,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依次是数学、英语;如遇投挡成绩相同且语数英单门成绩也相同的,优先录取物理/历史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投档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学校尽量满足专业志愿。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如遇投挡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术科成绩高的考生;如投档成绩相同且术科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依次是数学、英语。
如生源所在地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当地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录取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加(降)分录取。
第十八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及民族成份要求。报考空中乘务专业身高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 ;报考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身高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8cm。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因专业性质所限,对报考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2个专业高考体检结果中出现以下一种情况的考生不予录取: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
第二十条 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不限,入校后只开设大学英语课。
第二十一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 志愿报考我校、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标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的考生,发放《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并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私章。
新生持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进度和结果将会及时公布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发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委收费规〔2019〕1145号)和《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实施学分制收费退费管理办法(试行)》(桂工程院财字〔2023〕4号)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
预缴学费标准为:
(一)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11800元/学年。
(二)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9800-12800元/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9800-128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为:
标准化公寓式宿舍4-8人间:1500-2200元/人·学年;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住宿费合并收取或强制服务等,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学生宿舍热水费35元/立方米;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
(二)代收费:教材费600元/人·学年;军训服装费350元/人;专业制服费550元/人(其他专业)、1000元/人(高速铁路客运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空中乘务);体检费100元/人;公寓用品代收费380元/人;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缓、勤、贷”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多方位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1.我校实行“奖、助、缓、勤、贷”等措施,奖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及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助、缓、勤、贷”分别对应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自治区政府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缓交学费(贫困生可申请缓交学费,最长缓交期限不超过本学年)、勤工俭学(学校设有勤工俭学岗位)、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2.就读我校的学生有机会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以及资助金额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分三档资助: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
3.参与学校勤工俭学岗位的学生可获每月300—1200元不等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冒名顶替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报送教务处学籍科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身心状况等正当事由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在学年开学注册期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经由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复诊为体检合格后,编入当年度新生序列并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在退役后2年内,持学校出具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在学年开学注册期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编入当年度新生序列并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咨询、监察电话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776-5587666、5680888
2635555、2635568
传真号:0776-5680888
学校网址:www.gxgcedu.com
通信地址:广西百色平果市大学路1号
邮政编码:531499
招生监察及投诉电话:0776-5588658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