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招委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4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629)
2.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3.办学性质:公办
4.办学层次:专科
5.学制:三年
6.校址:
思明校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61号
翔安校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洪钟大道4566号
概况: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隶属于福建省教育厅,1920年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创办,历经集美学校水产科、集美高级水产航海学校、集美水产专科学校和福建省集美水产学校(国家级重点中专)等办学阶段,为我国最早培养水产航海技术人才的摇篮之一,是教育部国防教育特色学校、福建省文明校园、福建省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福建省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示范院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福建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
学校现有思明和翔安两个校区,占地802余亩,现有航海学院、海洋生物学院、海洋机电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国际商贸学院、海洋文化与旅游学院等10个二级学院。学校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春风化雨 桃李满园”的殷切嘱托,弘扬嘉庚精神,秉承“诚毅”校训, 深化改革创新,突出开放融合,着力为海洋强国、海洋强省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创新创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技术技能人才和社会培训、应用技术研发、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多样化社会服务,为把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海洋大学,实现校主陈嘉庚先生“开拓海洋、挽回海权、培育专才”的建校初心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录 取
第四条 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 学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考生投档成绩择优录取。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2024年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福建省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模式”录取。省外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即对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进档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按分数排序依次录取到第一专业,如第一专业录满,依次录取到第二、三专业,以此类推;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已录满,但有填写“服从专业调剂”,则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报考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未来想从事船员职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的标准。其中报考航海技术专业,未来想从事海船船长和甲板部值班船员岗位的考生身体条件要求:远视力检查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9及以上;男女生身高均不低于160厘米;辨色力正常。报考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未来想从事海船轮机部值班船员及无线电操作人员岗位的考生身体条件要求:远视力检查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及以上;男女生身高均不低于155厘米,无红绿色盲。未来无意愿从事船员职业者,不受此条款限制。
报考食品智能加工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分析检验技术专业的考生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无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
第七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学校高职高专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核定标准执行,一般专业学费为6000元每生每学年,艺术类学费为7200元每生每学年。住宿费按照闽价费〔2012〕567号、厦发改收费[2017]170号、闽价费〔2007〕75号等文件规定的学生公寓分档收费标准执行。
翔安校区:学生公寓9号楼(6人间)970元/生·年
学生公寓1-8号楼(6人间)870元/生·年
思明校区:2、6号楼学生宿舍(6人间)650元/生·年
1、2-5号楼学生宿舍(6人间)550元/生·年
学生学费、住宿费退费按《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厦海职院﹝2023﹞9号)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助措施
第九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嘉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等。
第十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已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和求职创业补贴、医疗补助以及社会力量提供的各类奖助学金等较为完整的学生资助体系,承诺“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一条 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同学,国家施行学费补偿和减免的资助政策。
第五章 外语语种要求
第十二条 考生录取后,学校以英语语种安排公共基础外语教学。
第六章 学历文凭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报名参加考试升入相关本科学校学习,并积极为考生创造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录取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监督电话:0592-7769345。
第十六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洪钟大道4566号
邮编:361100
联系电话:0592-7769322,0592-7769288
传真:0592-7769322
E-mail:xmoc522@163.com
学校招生办网址:http://zs.xmo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