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学校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和2024年有关招生政策规定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可行、育人为本、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学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铝业职业学院 代码:13859
第五条 校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山铝花园路8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2024年学院面向山东、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福建、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黑龙江共17个省(自治区)招生,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分配招生计划,各省(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实际公布的各省报考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制:三年
第五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
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及要求,不限制外语语种,且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由学校负责,接受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2.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执行相关省区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按照考生报考学校的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4.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能满足某专业计划要求,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当考生无法录取到所报考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5.春季高考专业: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技能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6.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
7.新生录取后由我院签发录取通知书,并通过邮政部门直接寄发给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8.其它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收费、退费标准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奖助贷、绿色通道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类别
第十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铝业职业学院
第十九条 证书类别: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附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咨询方式
学院官网:http://www.shlzhj.net/
咨询热线:0631—3793001 3793002
学校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金海路118号
邮 编:264400
第二十二条 申诉渠道
我院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考生对录取有疑问的,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相关问题,监督电话:0631-3793093
第二十三条 其它
1.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 本章程由山东铝业职业学院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