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为确保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 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烟台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239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海中路2018号。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烟台职业学院成立以学校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烟台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招生省份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录取。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2024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办法及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根据各省(区、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选测科目要求:全部招生专业均无选测科目要求。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所有专业录取时不限语种。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在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录取批次以专业计划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录取专业按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为准。
3.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省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我校美术类专业使用省级统考成绩。
4.春季高考录取原则按照山东省教育厅2024年关于春季高考的录取政策执行。
5.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复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山东省教育厅相关工作要求,新生入校后,学校采取核查身份证、准考证、电子档案、体检报告等形式进行复查,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烟台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通过邮政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申诉电话0535-6927369。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烟台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联系电话:0535—6927062 传真:0535-6927063
学校网址:http://zs.ytvc.edu.cn/ 电子信箱:ytdd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