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体育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71
五、办学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东海道16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体育学院始建于1958年,经过65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体育学科为主、相关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特色与优势,构建了从本科教育到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完整办学体系, 以及涵盖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的开放式办学格局,成为一所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现代体育高等学府。
学校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健康产业园,占地面积1115.7亩,各类校舍建筑总面积约38.86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581人,专任教师306人,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60人,具有副高级职称101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107人,具有硕士学位教师180人。入选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天津市优秀教学团队14个,天津市教学创新团队3个。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4人,国家教学名师1人,天津市教学名师9人,其他各类省部级人才称号获得者12人。学校现有博士研究生导师42人,硕士研究生导师182人。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目前设有18个本科专业,涉及教育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理学、医学6个学科门类。学校自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86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1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体育学一级学科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康复专业认定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舞蹈学、特殊教育、新闻学、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人体科学、应用心理学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认定为天津市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体育运动心理学、学校体育学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24门获批天津市一流本科建设课程。
学校重视开放办学,不断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分别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韩国、日本、新加坡、波兰、德国等20余所国外知名高校和体育专业院校建立了校际友好关系。展望未来,学校切实将立德树人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建设世界一流体育大学,实现健康中国、体育强国战略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审议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工作方案,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审核监督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增加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
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3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经校招生委员会批准,招生计划在总计划内可作适当的调整。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六条 学费标准:文科类每生每学年4400元;理工外语类每生每学年5400元;医学类每生每学年5800元;舞蹈学类每生每学年15000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住宿费标准:1200元/生·年(四人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3年新生报到须知。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天津市最新政策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开展录取工作。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凡高考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志愿优先的院校志愿录取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凡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
第九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在同一投档单位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执行本章程第十一条之有关规定,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考生录取还须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条 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原则
一、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市)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二、其他招生省(区、市),如投档分数相同,文史类专业依次参考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专业依次参考考生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市)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录取时按照2023年各省(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招生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考生中:
天津市考生按照体育类综合分数(市级体育统考成绩×7.5+高考文化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数相同时,按体育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成绩仍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较高者;
其他招生省(区、市)按照考生专业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含高考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仍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较高者。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在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份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生源省份省级统考(使用统考成绩省份)或我校校考(组织校考省份)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投档考生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含高考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仍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较高者(若生源省份有相关规定,我校将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原则为:
我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分项目依据招生计划进行录取。根据生源情况,各项目控制线上的考生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具体原则为:
(一)我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及考生实际情况确定文化成绩与体育专项成绩最低控制线。
(二)对持有一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持有运动健将等级证书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三)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分别达到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按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具体公式: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综合分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采用四舍五入计数保留法。
(四)我校根据生源情况,各项目控制线上的考生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体育专项成绩较高者;如体育专项成绩仍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政治、数学、英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较高者。
(五)学校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项目招生计划若一志愿未完成,剩余计划调整至一志愿我校重点发展项目(排球、棒球、柔道、田径等)。如未完成学校招生计划,再录取二志愿。
(六)柔道项目分男女进行录取;足球项目按非守门员与守门员,分男女分别进行录取;排球项目按非自由人与自由人、田径项目按田赛和径赛分别进行录取;乒乓球、羽毛球、网球项目分男女按比例分别进行录取。
(七)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文件要求,考生若已报名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志愿并被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同时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第十六条 高考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九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依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专科起点”字样。对符合《天津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市)公布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天津体育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我校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us.edu.cn
E-mail: zhb@tjus.edu.cn
咨询电话:022-23012606,23015120
监督电话:022-23012748
邮编:30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