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与办学概况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在湘招生代码:4710 国标代码:13041)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三条 学院拥有优良的办学条件和资源。学院占地面积近千亩,是湖南省规模较大的高职院校之一。现设有民航学院、经济贸易系、建筑工程系、信息工程系、机电工程系、基础教学部等一院四系一部,根据国家对职业技术人才需求的迫切程度,重点开设了27个专科热门专业(方向),学院共有来自全国10多个省市的在校学生一万余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政策,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本校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并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六条 2022年学校面向全国8个省(市、区)组织全日制统招高职专科层次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规模为5220人(以最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数字为准),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八条 招生对象:
1.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含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
2. 湖南省内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五年制高职大专)。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九条 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建议广大考生结合自身条件,慎重选择报考以下专业: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173cm以上,女生身高163cm以上;民航运输服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2cm以上,女生身高162cm以上,该四个专业要求考生形象仪表尚佳,优秀考生身高要求可适当放宽。学前教育、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要求:身体健康,四肢无残缺,无传染性疾病,无纹身,无色盲色弱,无口吃。除此以外,其他所有专业均无特殊要求。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及规定,认真落实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原则,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十二条 湖南省内考生在高考志愿高职专科批中的第一志愿栏内填报我院,我院承诺考生在达到湖南省高职专科批次的投档线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填报我院志愿时请考生参照今年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出版的《湖南高考指南高考志愿指导·高考生源计划专辑》或其他省市《高考计划专辑》,准确填写我院名称、代码及专业代码,填报我院志愿后,请及时与我院驻各地招生老师或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电话:0731-88120011,以便我院能及时录取)。
第五章 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专业设置: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安全运维方向)、软件技术、电子商务、大数据技术、动漫制作技术、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新能源汽车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市场营销(全媒体营销方向)、金融服务与管理、大数据与会计、大数据与会计(CMA方向)、空中乘务、民航运输服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旅游管理、高速铁路客运服务、学前教育、音乐表演、舞蹈表演、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室内设计、建筑消防技术、建设工程管理(BIM方向)。各专业收费标准见长沙南方职业学院招生网(http://zs.nfdx.net/2022/zsjz_0405/149.html)。
第十五条 奖学金、助学金: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级奖学金外,学校还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在读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5000~30000元奖励。对于经济困难、学习成绩较好但又没有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设立助学奖学金进行资助和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贫困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12000元/年。
第十七条 学校颁发的是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注明的学校名称为长沙南方职业学院。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部门:长沙南方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电话:0731-88120011。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白鹤社区。邮编:410208。学校招生信息发布网站: www.nfdx.net。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全日制统招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